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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的文化建构

关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思想,不仅要从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去理解,更要关注它的深刻文化内涵和文化意义。

一、“和谐”是一种文化境界

“和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与失衡、混乱、危机、冲突和对抗等相区别,是指社会的内部结构均衡稳定、社会运行安全有序、社会管理(自我调节)有效顺畅、能够自主应对环境变化的一种整体状态,即一种高度有效的“自组织化”状态。就是说,和谐不和谐,并不在于有无内外部差别、矛盾和冲突,而在于自身是否能够持续有效地解决矛盾、化解冲突和对抗。所谓社会和谐,指的主要是这样的社会结构、机制、运行方式及其效果。可见,“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特殊社会形态,而是每种社会形态下都力求达到的一套整体状态,一种文化境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并不是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目标之外,再去构造一种什么不同的社会样态,也不应该理解为,它仅仅是为了解决现实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一套权宜之计。而是说,在沿着既定方向前进、努力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目标的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营造和保持应有的社会和谐,以形成和完善一套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稳定、积极发展的良性机制。因此应该说,这里就包含了一个更深层、更具普遍性和长远意义的“文化”建设问题。

“和谐”有不同的性质,是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在人类历史上,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等等,每一种社会都有自己和谐不和谐的状况,而每一社会的主导者都力图实现和维护特定秩序下的和谐,这是不言而喻的价值选择和文化导向。但马克思主义指出,在人们所寻求和实现的社会“和谐”之间,有着两种根本性质的差别:建立在阶级分裂和根本利益对立之上的社会制度以及维护这种制度的“和谐”,与建立在消灭阶级对抗、实现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和谐”之间,属于根本不同的文化性质和水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他对这一任务的目标、特征和原则的阐述,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各个领域的和谐,更在于指出各个领域的和谐之间共同的、内在的条件和特征。就是说,我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和谐,是在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发展基础上实现、同时又覆盖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从而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社会和谐。这种全面的、可持续的社会和谐总体上就是广义的文化和谐。对于我们来说,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文化和谐。只有造就深层的文化和谐,才能造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全面的、可持续的社会和谐。

二、用改革和发展打造“和谐文化”

“文化和谐”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特殊具体的文化层面,即各个文化领域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呈现出“和谐文化”的面貌;二是普遍深刻的文化层面,即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思想、组织和行为方式的和谐,使社会达到整体意义上的“文化和谐”

所谓“和谐文化”,是指一个文化体系自身的内容及各种形式、各个环节之间是统一和谐、积极互动的,而不是分裂、冲突和相互抵消的;这一文化体系与它的经济基础、政治导向和生态环境之间也是和谐一致、积极互动的,而不是分离、对立和相互抵消的。我国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建设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解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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