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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全方位、多层面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适度发展,规范活动。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如何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对待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这是一条客观规律。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曾经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完全可能的。必须看到,我国宗教信徒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与广大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信仰的差异是次要的。这是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根本的依据。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就当前来说,这个基础就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这是统一战线的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所在,宗教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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