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全方位、多层面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适度发展,规范活动。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如何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对待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这是一条客观规律。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曾经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完全可能的。必须看到,我国宗教信徒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与广大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信仰的差异是次要的。这是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根本的依据。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就当前来说,这个基础就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这是统一战线的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所在,宗教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宗教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说,今天这已经成为了宗教界人士的共识,且“不是要我适应,而是我要适应”。事实上,现在摆在我们面前更重要的是怎样适应、怎样更好地相适应的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一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而言,提出“相适应”也就是在给宗教定位,是在肯定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宗教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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