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和法制办等单位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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