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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财政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财政专户拨付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范围包括。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沼气池建设资金、县乡道路建设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国债资金等。

第四条实行报账制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进行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独立核算,实行专收专支,一律不得与部门(单位)经费混淆。

第二章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条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应服从政府宏观战略部署,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第七条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中、省、市、区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区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集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政府采购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降低工程成本。

第九条绩效考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区财政局是全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参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选择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的具体形式,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审批报账支出;参与项目招投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建成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监交、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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