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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明确职能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业户之间的关系与职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中实行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制,加强市场规范化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与任务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分类指导、严格监管、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治标与治本、防范与教育、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原则,全面落实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制,切实加强市场规范化建设,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市场活力。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全区市场成为“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管理规范、诚信自律、文明有序”的规范化市场,实现市场开办、业户经营、监管执法“三规范”,让消费者放心、群众满意。

二、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

(一)市场开办单位规范要求

1、严格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市场开办单位开办市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主体合法、产权清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方便群众。集贸市场建设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影响交通。现有的农村大集,对产权清晰、开办单位明确的集市,要按照企业登记的要求进行企业化登记;对开办单位不明确的,原则上以大集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开办单位,自然人可以参股进行企业化登记,实行企业化运作。

2、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机构与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门设立市场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完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保洁和治安人员;多家合办市场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并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各项制度在市场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3、完善市场服务设施。市场开办单位要设立市场布局和摊位布局示意图、行市牌、宣传栏、意见箱、投诉电话和公平秤(尺)等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专门的车辆停放场所和设施,有良好的给排水设施,有醒目的禁烟火标志和安全疏散标志,有配套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厕清洁、无异味。

4、有活禽、活鱼等需要现场宰杀、销售的市场,应有相对封闭的宰杀区域,有独立的出入口,并设有排风、排水、照明、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宰杀加工区域配备专用的盛装动物毛发、血液、内脏、粪便等废弃物的加盖设施。

5、市场管理应统一规范。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市口清楚;市场内道路畅通,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卫生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污水;市场内无无照经营、短尺少秤、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或经营有毒有害商品的行为。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要求

1、市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地点亮证(照)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出卖摊位。经营商品应摆放整齐,明码标价,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计量、价格等方面的规定。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物品。

2、经营肉类等重点商品的业户,要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规范经营。肉类、熟食及散装、裸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肉类、禽类及其制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应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的生猪肉还应具有定点屠宰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严禁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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