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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便民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治理占道经营,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形象,促进中心城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依据《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便民摊点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农贸市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应本着尊重历史和市民习惯,方便群众,简化程序以及先入市场、后规范的原则,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便民和疏导摊点。同时,积极引导经营者进店经营,最终取缔占道经营。
第四条允许以下经营类别设置临时便民摊点: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纫、手机贴膜等;
(二)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三)食品饮食类。包括单一品种熟食品(卤制品、烤制食品、油炸食品、快餐车销售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小吃类。
(四)小百货类、花卉等。
其他经营类型应进店或进入市场经营,不得跨门或占道经营。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要遵循主要大街严禁,其它街道严控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规划,划线定点、并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六条以下街区为严管示范街区,严禁设置临时摊点。天汉大道、人民路、劳动东路、西大街、民主街、行政广场、中心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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