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造垃圾管理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彻底解决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现象,改善城市环境,顺利实现创建目标,根据《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办理《市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置运输。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并经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核准方可从事经营。
二、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制度。
(一)凡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密闭加盖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准运标志和行驶装卸记录仪等,现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改装;
(二)整合组建专业化运输企业,达到公司化、规范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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