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理员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省药品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函[]5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任用条件
担任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人员;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食品药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基础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任用程序
每个镇(办事处)任用一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并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上述条件提出拟任人员名单,报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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