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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决策,促进我区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根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的经验,结合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应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

二、参保缴费与补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辖区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采取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除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农保保险费外,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者以缴费补助,区财政对参保者给予补贴,同时也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的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根据我省新农保的有关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暂时设定为每年100元、500元、800元3个档次,由参保农民自行选择。区财政在参保者的缴费期内按下列标准给予参保者政府补贴:

1、自参保之日起区财政按照参保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20%的补助;

2、区财政每年给每个参保的重度(1—2级)残疾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如本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足部分由本人全额缴纳。

新农保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已经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本人从45周岁起进行补缴。

三、个人账户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为每个参保农民建立相应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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