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行业税费征管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小水电行业税费的征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包括各种经营方式和注册类型的水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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