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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站监管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站(场)的管理和维护货物运输站(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维护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和货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境内从事货运站(场)管理或经营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货物运输经营场所。
第四条货运站(场)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县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运管局具体实施本县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物流行业协会和个私协会可以监督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县物流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鼓励和引导物流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第七条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点在托运城、农林城、原湘运汽车总站、华泰公司停车(场)及其他合适的场所。经营点还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仓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有相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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