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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卫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河道水域及其沿岸的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道是指芹江(密赛电站至工业园区)、西渠(龙潭大坝至芹江三桥)、桃坑溪(县茶厂至芹江)、金村溪(三里亭至芹江)等主要河段。

第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水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沿岸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保、教育、广电、粮食、岙办、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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