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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管理条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切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本县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①城镇“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v称“4050”人员)。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三个月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员。

③城镇低保户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⑤低保边缘户人员。享受城镇低保边缘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⑥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有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瘫痪(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上)、重症精神病(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2、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①农村低保户人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②农村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之一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

③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证》且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之一的被征地农民。

申请认定条件的界定,以个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员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年底前已通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认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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