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油气回收治理方案
为加强我市油气污染排放整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41号)、《关于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发〔〕145号)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所有油罐车、加油站于年月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年月—年月日)
1.调查摸底(年—月)。对我市油罐车和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我市油罐车和加油站的数量、分布状况、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情况等。
2.方案编制与实施计划上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年月日之前中石化石油有限公司、中石化慈溪石油支公司、中石油销售分公司、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省高速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治理任务的加油站上报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向市环保局(电子稿和书面稿)和贸易粮食局、交通局、质监局等其他部门备案(电子稿)。年4月日前根据各加油站上报的治理计划,市环保局会同贸易粮食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全市统筹安排,制订全市油气治理计划。
(二)治理改造阶段(年月日—年月日)
1.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方案,建设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或设施;新增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的营运证、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2.全面启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已建成营运的加油站、油罐车按照市环保局、贸易粮食局、交通局等部门制订的全市油气治理计划开展治理工作。市环保局、贸易粮食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三)试运行阶段。完成油气回收工作的单位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需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监测验收阶段(年月—月)
1.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后,业主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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