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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精神,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现状和意义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飞速增加。目前,全省加油站超过3110个,油库70多座,油罐车约14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250万吨以上,其中关中地区消耗约175万吨。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1.9万多吨。这些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使大气活性大大提高,其多数更是产生pm2.5的前体物,还易导致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而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预计全省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每年可回收约1260万升汽油。因此,高效收集和密闭贮存油气,并对收集到的油气进行集中处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步骤

我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各设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方案要求,制订辖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计划

3.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全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验收培训

(二)治理改造阶段

1.全面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由各设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商务、质监、安监等部门督促本辖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底前,完成关中地区城市建成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榆林、延安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汉中、安康、商洛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的油气排放治理。

3.治理改造中涉及的防爆、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要求,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验收阶段

油气回收治理完成后,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各设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商务、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各地油气回收验收工作进行核查。

1.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省上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2.验收时间

2013年底前完成关中地区城市建成区及县城规划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2014年底前完成榆林、延安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2015年底前完成汉中、安康、商洛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

3.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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