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试行行政许可审核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审一核",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审查员受理、审查,核准员核准、签发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条审查员、核准员应是行政许可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要求配备。
第四条审查员的职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复杂行政许可会审。
核准员的职责。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授权签发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签署审核意见;参加复杂行政许可会审;参加涉及本部门联合审批的联审会议。
第五条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岗位授权期限一般为二年。
审查员、核准员由各行政许可机关发文公布,并报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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