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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施土地使用税法的方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县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磐安县深泽乡部分区块列为工矿区的函》的批复,深泽乡划入新城区的区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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