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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规划管理的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规范规划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具体范围,在《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规划的审批

第五条县城市建设规划按不同项目、不同规模、不同地段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和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层次均包括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过程的审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审议:

(一)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下(不包括15米)道路两侧或不沿街,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规划;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规划;

(三)建筑立面装修规划;

(四)工程管线建设规划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结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审议:

(一)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联审的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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