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安全生产事件的工作方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市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消防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救援力量等组成。
2.2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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