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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一、粮食综合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乡镇(区)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向种粮农民公开,提高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现。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三)坚持一次发放的原则。20*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预计变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方案所确定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农民兑付补贴的依据、发放方式和渠道等,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不做大的调整。

二、粮食综合补贴的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监狱、劳教系统的国有农场种粮职工,下同)。

三、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

(一)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兑付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地不予补贴。但对于原机动地面积中由于农户人员变动等原因重新按法定程序签订承包合同(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由农民长期耕种部分,可纳入范围给予补贴。

承包土地面积中已享受退耕还林补助部分,以及承包土地上个人建房、承包土地被征用征占等改变原耕地的农业用途等部分,不得给予粮食综合补贴。

农业、农垦、林业、监狱、劳教系统的国有农场原则上是以农场职工承包本场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对于由本场职工以外人员承包和集体经营的不予补贴。

(二)根据政策规定,按照20*年全市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总规模和农业部门提供的全市种粮农民的土地承包总面积,计算全市亩平均补贴标准,并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并按全市统一标准向农民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要求,20*年起对种粮农民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发放过程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实行网络管理。包括:种粮农民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公示表的输出、补贴资金的分户计算、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的生成以及向金融部门提供分户数据等在内的各项工作,均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网络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3月1日—3月5日)。各乡镇(区)要依据省、丹东市粮食综合补贴政策和我市制定的20*年粮食综合补贴的本方案、补贴资金分配标准,广开渠道,及时宣传,全面准确地把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要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粮食综合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统一印制的《丹东市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有关政策》要发到乡镇(区)、村、组和重点农户,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各乡镇(区)要结合实际逐级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业务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有效地开展工作。各乡镇(区)要在公布省农委开通的12316、丹东市农委开通的*、*市财政局和农经局开通的*的咨询电话的同时,乡镇(区)财政所和农经站都要开通咨询电话,设专人负责,热情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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