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
一、换证工作指导原则和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为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提升效率,促进发展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以“十个严禁”为准绳,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严肃换证工作纪律。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与实施
(一)市局成立“换证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组织与实施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负责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核查;负责组织与实施须换证企业的培训工作。
(二)各县局负责辖区内企业换证工作申报资料的初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
(三)市局稽查科、各县局应配合做好辖区企业换证工作的协调、召集和培训的组织等工作。
三、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2、企业无挂靠经营、过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3、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技术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并保证在职在岗(以取证当时标准为准);
4、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开办条件(以取证当时标准为准);
(二)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登记事项与有关药品经营内容不符的;
2、企业擅自变更登记、许可事项的;
3、企业因改制、迁址等原因暂停经营的;
4、企业因违法违规经营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尚未履行的;
暂缓期限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改到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或整改后达不到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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