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决定实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促进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有序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维护h股投资者利益和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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