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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扶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发〔20*〕9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资格初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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