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督察矿产工作方案
督察矿产工作方案
一、矿产督察准备工作
(一)成立督察组织
成立由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组成的矿产督察小组,明确分工。督察小组成员一般3—5人,原则上应为单数。如需进行联合督察、会诊式督察,应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督察员办公室进行组织。
(二)熟悉资料
预先熟悉拟督察矿山有关资料,包括。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采矿权登记档案,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资料,矿山储量动态测量资料等。
(三)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确定督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四)发出督察通知
提前10—15日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向矿山企业、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矿产督察通知”。寄发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到矿山进行督察的时间、依据;
2、矿产督察的内容;
3、矿产督察的程序;
4、对矿山、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配合、支持、协助督察工作的要求;
5、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附1);
7、矿产督察小组成员名单。
二、开展现场督察
(一)持证上岗
到达现场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督察员证。
(二)阐明来意,听取汇报
召开由矿产督察组、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矿山企业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督察工作动员会。由矿产督察组阐明督察工作依据、目的、内容、程序以及需要矿山如何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汇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三)查阅资料
(未完,全文共2000字,当前显示60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