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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政风行风建设的群众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充分发挥县政风行风监督员在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浙江省效能与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浙纪〔*〕27号),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政风行风监督员须经本人自荐或同意,由所在单位负责推荐,经政审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简称县政府纠风办)审批同意,在县级媒体上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颁发县政风行风监督员《聘请证书》和《监督检查证》。

第二条县政风行风监督员聘请期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后可以续聘。监督员被聘请后,由于工作原因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纠风办提出辞聘。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再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县政府纠风办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提前对其解聘。在正常的聘请期内,如遇监督员因各种原因而减员的,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员。

第三条县政府纠风办主管全县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县政风行风监督员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的安排。

第四条县政府纠风办聘请的县政风行风监督员,统一参与监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风行风工作,其他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再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

第五条县政风行风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

(二)热爱纠风工作,有较强的正义感和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法规知识和良好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工作经验较丰富,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参政议政能力强,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政风行风监督活动,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

第六条县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对各乡镇、县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监督

(三)参与纠风治乱工作的监督检查,参加检查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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