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托管的实施办法
关于经营型事业单位
“五三O”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托管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对经营型事业单位实施“事转企”改革工作的要求精神,为了妥善安置符合“五三O”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离岗退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结合我委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托管的范围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我委所属经营型事业单位“事转
企”中,符合“五三O”政策离岗退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托管部门
由经委老干部处对我委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五三O”
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接收与管理。
三、经费来源及标准
“五三O”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托管费用由“事转企”
单位自筹。其托管人员的生活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和非统筹费用从移交之日算起,以市人事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核定的标准一次交清。
四、交接工作程序
1、“事转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委企业发展指导处提出安置意见,报请委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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