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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商品市场工作意见

实行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制是我局推出的一项市场监管方式改革措施。市场开办单位除承担市场设施、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了使市场开办单位更好地履行其在市场管理中的职责,保证上市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实行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市场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市场开办条件

1、认真落实市场开办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和市场登记制度,全区商品交易天天市场和有条件的农村大集要统一实行企业法人化管理。市场在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之前,一律不准进行招商宣传,不得出租摊位、店铺。

2、市场管理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依法制定市场内商品质量、治安、消防、卫生等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投诉受理以及调解等规章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落实。

3、使用统一、规范的市场租赁合同文本(由工商分局和市场开办单位共同印制),对入市经营者实行契约化管理。依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依法约定“经营者必须在入场一个月内取得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周之内到市场开办单位备案,否则市场开办单位有权收回出租的店面设施”的内容。

4、经营设施完好,服务设施完备。市场内的配电、消防、卫生、环境和安全保卫等各项经营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依法设置法定合格的公平计量器具,配置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

5、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依法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做到一般投诉不出市场

二、严格市场经营主体准入管理

市场经营者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实行亮照经营,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市场内经营食品的经营者要领取《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要领取健康证;市场经营者经销的商品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不得超范围经营和经销不合格商品以及国家禁止上市的商品;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经营者,应取得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到市场商品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完善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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