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金征管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梨花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违法生育人员;流出后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户籍人员;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算,至年期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㈠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0690元。
㈡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676元。
㈢夫妻双方一方属城镇户口,另一方属农业户口,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46683元。
㈣本条前三项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经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㈤当事人违反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本条前四项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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