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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管理与发放意见

为切实加强各类惠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减少发放环节,降低行政成本,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精神,现就各类惠民财政补助性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补助性资金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农业、流通、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民政)、村组等所有涉及农民的财政补助性资金。

二、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财政补助性资金全部按照“公正公开、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通过财政建立的农户“一卡通”存折,由县(市)区代发金融机构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具体操作上就是要实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折)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

(一)指标统一下。财政补助性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发放时间要求,在上级补贴政策、标准和资金数额明确的前提下,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财政所编制的到户清册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将财政补助性资金指标统一下达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

(二)资金一户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的本级金融机构开设“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专户”,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所有补助性资金,根据各项补助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及时拨至“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专户”,确保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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