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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和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平安龙游、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部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责,就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社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公共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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