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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土地执法管制责任机制建议

为认真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意见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222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及时调度;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执法监管和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将其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村组信息员制度,加强管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共同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牵头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土地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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