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编者按:本指导意见所称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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