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中,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摆到突出的位置,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敬老院管理新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规定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建设用地和水田、山林、鱼塘等生产基地,提供敬老院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在当地的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
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问题,是落实民权、解决民生、维护民利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好本地区五保供养经费,落实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的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吃饭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执行洪府发〔2004〕25号文件,落实好五保供养资金,并全部用于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吃饭问题。同时,按照30—50元/人.月的标准由县(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五保老人的零用钱。
(未完,全文共2414字,当前显示7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