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切实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础与能力建设,建立上下联通、齐抓共管的调解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组织体系
(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重大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各街道、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司法所、综治办、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调解委员会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合署办公。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任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确1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具体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未完,全文共1475字,当前显示4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