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快农村公寓式住宅小区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现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太政发[20*]79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关于公寓式安置房用地的取得问题。把被拆迁农民零星宅基用地以及原有部分集体公共用地通过易地置换,集中成片,直接确认为集体用地性质,经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补办出让手续(每亩规费5000元),用于公寓房开发建设。
2、允许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在符合小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小区内预留10%的土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用于商业房产开发;也可整体开发建设后,政府按成本价回购,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市场交易;其增值所得全部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
3、公寓式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按照项目基建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入市场招投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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