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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全区规划工作意见

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和土地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的基本手段,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江北新城建设,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规划在江北新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局,经批准后,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局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一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局,区规划局负责审查、分析汇总,上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局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局应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使规划真正发挥其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引导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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