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规范工作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公务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勤政、廉政、善政,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做到会议精简、活动务实、效能提高,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处理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
2、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3、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4、市政协组织的、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5、**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及在荆驻军组织的、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6、各民主党派市委、工商联等组织的、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7、与其他市(州、区)政府交往的活动;
8、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9、其他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但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会议、庆典、签约等活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可视情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撰文,一般不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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