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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水污染纠纷指导意见

近年来,*省界水污染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领导要求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建立*省际联防治污机制,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有效预防与处置*省界水污染纠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源头上预防*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为预防*省界水污染纠纷,涉及*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

(一)合理规划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实行环境优先政策,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及*省界水质要求,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要限制、禁止发展重污染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201号)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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