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意见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如何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关于免费事项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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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