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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意见

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依法履行对本市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现就执行上述规章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据工程面积、开工时间、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由: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切割机、电锯、水泥泵等运行噪声大且相对固定的机械。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关于“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认定,如施工现场仅有一侧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则应将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有两侧以上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应布置在相对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若施工现场四周均为居住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止噪声措施的,不认定为本案由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或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向环境监测部门申请监测认定。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大小、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同时存在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违法行为时,案由

(一)

(二)合并处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三)案由: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定性条款:第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构成。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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