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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意见

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依法履行对本市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现就执行上述规章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据工程面积、开工时间、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由: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切割机、电锯、水泥泵等运行噪声大且相对固定的机械。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关于“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认定,如施工现场仅有一侧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则应将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有两侧以上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应布置在相对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若施工现场四周均为居住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止噪声措施的,不认定为本案由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或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向环境监测部门申请监测认定。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大小、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同时存在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违法行为时,案由

(一)

(二)合并处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三)案由: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定性条款:第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未完,全文共2758字,当前显示8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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