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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职党员设岗意见

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健全无职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自我监督的长效机制,促进无职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就规范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无职党员在党员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是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职党员广泛分布在农村、城市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与人民群众有着最经常、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言行直接代表和影响着党的形象。在无职党员中建立和完善“设岗定责”制度,为他们搭建发挥作用的载体和舞台,切实解决部分无职党员“无权管事、无岗履责、无需理事”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无职党员的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激励约束,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地各单位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了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用岗位的形式把党章规定的党员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具体化、明细化,充分调动了无职党员参与党建工作、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提升了党员形象,密切了党群关系,增强了基层党建工作活力。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规范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落实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范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为核心,以促进党员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以创新活动方式为手段,引导和激励无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自觉践行党员先进性要求,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带头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服务群众展示党员的形象,树立党组织的威信。

规范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任务,激发和调动无职党员参与基层事务管理、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按需设岗,因事设岗。从单位实际出发,合理设置、调整党员发挥作用的岗位。坚持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便于党员领岗履责和考核监督。

以人为本,因人设岗。充分考虑无职党员的素质、特长、年龄、体能、居住等情况,尊重党员意愿,发挥党员特长,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鼓励党员自愿参加“设岗定责”,适时适度,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给党员工作生活增加负担。

以岗定责,强化考核。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和责任人,量化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赋予党员相应权力,做到责、权、利统一。加强考核监督,定期总结表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岗位责任落实。

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体现就近便利、注重实效的精神,防止操作程序过于繁琐。及时调整充实“设岗定责”内容,逐步扩大“设岗定责”范围,确保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三、岗位设置和职责内容

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实施范围,重点是农村、企业、城市社区中的无职党员。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各行业各部门也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

(一)农村党员主要岗位及职责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重点在以下方面设岗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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