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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建设留用地的管理,确保留地安置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3〕13号)规定,结合市区征用土地留地安置的实际,现就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留用地的指标

凡建设需要征用市区城市及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征地村规划一定的建设留用地。村级建设留用地按该村在城镇建设规划内尚有的建设可发展用地(不包括农民新村用地、保留村庄占地和河流、水域等)总量的5-7%核定,其中工业用地约占80%,商贸用地约占20%。

二、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村级建设留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留用地的位置和数量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按照用途统一、集中成片、指标配套的原则,在城市、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一次性规划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留用地指标确认书。建设留用地的选址应在同用途区域范围内处于相对较优的位置。

三、留用地指标的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年度建设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应与年度被征用可建设发展用地相一致,按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供给。无特殊情况年度指标应在当年或第二年使用,在不影响城市建设的情况下可放宽到第三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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