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意见
为巩固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确保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依法查处,坚决拆除”,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逐步解决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五城同创”目标、建设更加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根据《**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安全的查处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市区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
三、责任范围及主体
(一)**市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执法局)负责全市查处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案件的组织查处工作,及时向市拆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情况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并按照市拆违领导小组的要求,督查落实解决好相关矛盾问题。
(二)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依法查处的原则。
1.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行政主要领导为辖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市水务局是查处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河道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3.市国土局是查处我市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4.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查处我市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即对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其任期内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负责。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辖区范围内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凡任期内对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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