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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变更的管理,并对变更的学历、学位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为干部录用、培训、考察考核、职务升降、工资核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

学历,是指干部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此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和研究生班。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为凭证。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途径,主要分为国民教育、党校教育等。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国民教育中,全日制教育主要包括普通基础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等)、职业教育(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等)、普通高等教育等;在职教育主要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含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教育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其它通过在职学习所接受的教育等。通过党校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二、学历、学位变更的条件

干部通过参加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取得新的学历、学位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通过党校学习取得的学历,需有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存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三、学历、学位变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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