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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推行双向选择的意见

在运用竞争上岗方式选配中层领导干部的同时,对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人选进行双向选择,是近年来各地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职位轮换、能进能出,形成合理的干部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双向选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非领导职位双向选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非领导职位人员选配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关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尽责尽职、开拓进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

非领导职位双向选择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双向选择在机关内部实施,用于机关内部中层以下非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应实施双向选择:

(一)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非领导职位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二)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有关非领导职位人选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双向选择的

实施双向选择的具体职位、职数,由任免机关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下列职位不实施双向选择,现在这些职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要参加其他职位的双向选择,需经任免机关党委(党组)批准: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三、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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