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该“意见”全文如下: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正在全面深化,有些企业实施了改制和破产。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离休干部工作总体上得到了加强,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1、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2、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
3、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4、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和管理服务方式,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中央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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