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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意见

旧城改造

第一条为做好乐成镇东门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拆迁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居仁巷南侧,西至银溪河,北至东大街北侧,在以上范围(以批准的拆迁红线图为准)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作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乐清市城市防洪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是指上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细则》及本意见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由拆迁人负责,被拆迁人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每户只能签订一份协议。

第六条拆迁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另给予其被拆迁房屋(不包括附属物和室内装修)市场评估价格的20%的奖励;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回迁安置。

第七条拆除房屋地下室、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房屋地下室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补偿;房屋附属物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公寓式房屋按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落地式房屋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被拆迁房屋容积率低于1.3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安置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

套型被拆迁房屋产权

调换面积(m2)安置房建筑面积

套型(m2)备注

(m2)

小套A40以下40

B40-6060含40

C60-8080含60

中套Ⅰ80-100100含80

Ⅱ100-120120含100

Ⅲ120-140140含120

大套1140-160160含140

2160-180180含160

3180-200200含180

4200-220220含200

第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签订协议时确定的面积,下同)的安置用房,但不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地产的,可以合并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其中一处少于40平方米的必须合并计算)。被拆迁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面积时,可拆分面积选择套型予以安置,但多套安置房合计面积不得超出原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

安置用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超面积均价支付房价款;安置用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另给予20%货币奖励。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按照《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对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由主管职能部门先予以确权;众用面积的共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摊面积达不成协议的予以货币补偿。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第十二条安置房认购方法:

(一)确定房址(幢号)。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以通告时间为准,下同)签订协议的先后,按照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套型类别依次编号排列,被拆迁人按顺序号“抓阄”确定安置房房址(当某一套型只有一处房址时则无需“抓阄”)。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后一个月内组织被拆迁人确定房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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