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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引进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竞争机制,提高各级岗位的工作效率,根据上级上岗靠竞争,末位淘汰制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章岗位竞聘工作、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三条岗位竞聘工作机构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位竞聘人员;凡有利用竞聘机会打击、报复或擅自透露工作组未决定、未公开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章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和竞争上岗形式

第五条凡属正式在编职工,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均可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名手续。

第六条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引荐的方法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竞争上岗考试、考核评审、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第四章竞争上岗的岗位确定

第七条除队部岗位外的行政管理岗位(会计、出纳、劳动工资、

内勤)和各级干部岗位。

第五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

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策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勤奋开拓和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文化知识,具有竞争岗位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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